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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惠安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基隆市議會副議長
被起訴時年齡
49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62)初特字第30號、(62)威孝字第732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9條1項2款)、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審理人
張玉芳(審判長)、郭政熙(審判官)、孟廷杰(審判官)
書記官
趙紫健
審理日期
民國62年12月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62)普覆亮亦字第8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警備總司令部更為審理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撤銷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蕭凱(審判長)、羅紹良(審判官)、李桓(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3年3月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2)普覆亮亦字第8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馮啟聰(國防部副部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3年3月1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2)普覆亮亦字第8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警備總司令部更為審理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撤銷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蕭凱(審判長)、羅紹良(審判官)、李桓(審判官)
書記官
錢開濟
審理日期
民國63年3月1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3)亮亦字第067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顧樸先(國防部軍法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3年3月2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63)更字第1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民國30年於福建惠安由其兄王樹海吸收參加共產匪黨,36年在桃園中壢與李友邦等參加由藍飛鳳主持之匪黨集會,並接受藍匪所交付之在基隆做好群眾工作。(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懲治叛亂條例(9條1項2款)、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1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2項)
審理人
王雲濤(審判長)、金振傑(審判官)、沈志純(審判官)
書記官
傅國光
審理日期
民國63年9月5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63)更字第001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懲治叛亂條例(9條1項2款)、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1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2項)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傅國光
終審日期
民國63年9月5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