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3)更字第11號
公訴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交付感化 3年
財產沒收
無
被控犯行描述
民國30年於福建惠安由其兄王樹海吸收參加共產匪黨,36年在桃園中壢與李友邦等參加由藍飛鳳主持之匪黨集會,並接受藍匪所交付之在基隆做好群眾工作。(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懲治叛亂條例(9條1項2款)、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1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2項)
書記官
傅國光
審理日期
民國63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