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檢索
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惠安縣
畢業學校
初中畢業
起訴書字號
(62)警檢訴字第107號、(62)葳季字第3297號
原始職業
被起訴時年齡
53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民國廿八年夏秋間,經李匪則鳴(在大陸)吸收,在福建省惠安縣宣誓參加共產匪黨;來台未自首,亦無其他事證足以證明已脫離,認其參加行為仍在繼續狀態。(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郭同奇
起訴日期
民國62年5月2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62)初特字第51號、(62)崴孝字第412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審理人
張玉芳(審判長)、孟廷杰(審判官)、郭政熙(審判官)
書記官
孔慶楫
審理日期
民國62年7月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61)覆普傳信字第4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審理人
許遠佞(審判長)、田毓梅(審判官)、郭芳宜(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2年8月2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1)覆普傳信字第4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民國28年夏秋間,經李匪則鳴(在大陸)吸收,在福建省惠安縣宣誓參加共產匪黨;來台未自首,亦無其他事證足以證明已脫離,認其參加行為仍在繼續狀態。(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馮啟聰(國防部副部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2年9月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1)覆普傳信字第4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審理人
許遠佞(審判長)、田毓梅(審判官)、郭芳宜(審判官)
書記官
鄭傳渭
審理日期
民國62年9月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2)傳信字第255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顧樸先(國防部軍法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2年9月9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62)初特字第51號、(62)崴孝字第412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組織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孔慶楫
終審日期
民國62年9月12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