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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照片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惠安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書字號
(62)警檢訴字第110號、(62)葳季字第3384號
原始職業
台中市中區區公所幹事
被起訴時年齡
58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民國18年於惠安縣經莊毓英吸收加入共產匪黨,隔年秋參加由莊領導之「惠東暴動」,19年底由莊指使編組漁船隊,以及34年間在中美合作隊工作時均設法搶劫槍枝械彈等擴充匪黨武力,35年來台後仍與匪黨藍飛鳳等人聯繫,潛伏伺機,迄今未自首。(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楊威
起訴日期
民國62年6月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62)初特字第54號、(62)葳孝字第643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59條)
審理人
王雲濤(審判長)、孟廷杰(審判官)、郭政熙(審判官)
書記官
盧榮昌
審理日期
民國62年10月2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62)傳愛覆普字第6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59條)
審理人
柯慶生(審判長)、李桓(審判官)、龐麟昭(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2年11月1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2)傳愛覆普字第6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民國18年於惠安縣經莊毓英吸收加入共產匪黨,隔年秋參加由莊領導之「惠東暴動」,19年底由莊指使編組漁船隊,以及34年間在中美合作隊工作時均設法搶劫槍枝械彈等擴充匪黨武力,35年來台後仍與匪黨藍飛鳳等人聯繫,潛伏伺機,迄今未自首。(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高魁元(國防部部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2年11月2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2)傳愛覆普字第6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59條)
審理人
柯慶生(審判長)、李桓(審判官)、龐麟昭(審判官)
書記官
鄭傳渭
審理日期
民國62年11月2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2)傳愛字第348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顧樸先(國防部軍法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2年12月6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62)初特字第54號、(62)葳孝字第643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59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盧榮昌
終審日期
民國62年12月7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