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62)警檢訴字第110號、(62)葳季字第3384號
原始職業
台中市中區區公所幹事
被起訴時年齡
58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民國18年於惠安縣經莊毓英吸收加入共產匪黨,隔年秋參加由莊領導之「惠東暴動」,19年底由莊指使編組漁船隊,以及34年間在中美合作隊工作時均設法搶劫槍枝械彈等擴充匪黨武力,35年來台後仍與匪黨藍飛鳳等人聯繫,潛伏伺機,迄今未自首。(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楊威
起訴日期
民國62年6月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2)傳愛覆普字第6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民國18年於惠安縣經莊毓英吸收加入共產匪黨,隔年秋參加由莊領導之「惠東暴動」,19年底由莊指使編組漁船隊,以及34年間在中美合作隊工作時均設法搶劫槍枝械彈等擴充匪黨武力,35年來台後仍與匪黨藍飛鳳等人聯繫,潛伏伺機,迄今未自首。(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高魁元(國防部部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2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