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檢索
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泰興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書字號
(62)警檢訴字第003號、(61)秤琪字第4068號
原始職業
中央信託局專員
被起訴時年齡
48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民國32年2月在江蘇省就讀師範學校時經張匪明之介紹,參加共產黨。民國46年與王師古及杜斯溫討論如何為匪黨展開活動問題(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黃耀貴
起訴日期
民國61年7月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62)初特字第7號、(61)秤理字第494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審理人
王雲濤(審判長)、孟廷杰(審判官)、呂達勇(審判官)
書記官
孔慶楫
審理日期
民國61年8月18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62)初特字第7號、(61)秤理字第494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孔慶楫
終審日期
民國61年9月4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