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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忠縣
畢業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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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書字號
(63)警檢訴字第022號、(62)葳季字第5825號
原始職業
省立台南一中荐任一級教員
被起訴時年齡
52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於民國卅六年春,在南京國立中央大學求學時,經黃匪文治介紹加入匪黨外圍組織「學生公社」「歷史學社」,……卅六年冬,經黃匪文治正式吸收加入共產匪黨,……卅七年來台,行前接受黃匪文治宋匪錫仁指示:「到台後先打基礎,藉機會為共產黨宣傳,等待時機成熟,我們將會派人與你聯絡」。曾於五十四年利用在台南一中任教上課時,對該校高一九班學生發表:「共產黨已經舉行核爆,科學進步,部隊很多,是亞洲最強的國家,連日本也比不上,反攻沒有希望」「台灣教員待遇太差,生活清苦,如果在大陸,我的地位還高」。「四川省比台灣大幾十倍,整個大陸比四川大幾倍,且物產豐富,比台灣不知強多少,反攻沒有希望」「中共土法煉鋼,製造槍礮援越打美國,而中共自製彈藥,使美軍在越無法應付,而台灣軍備還要仰賴美國人,如何談反攻」(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楊威
起訴日期
民國62年9月2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63)初特字第13號、(63)洵侃字第069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着手實行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59條)
審理人
張玉芳(審判長)、孟廷杰(審判官)、郭政熙(審判官)
書記官
趙紫健
審理日期
民國63年2月1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63)覆高亮享字第00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59條)
審理人
李明章(審判長)、蕭凱(審判官)、許遠佞(審判官)、李桓(審判官)、羅紹良(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3年3月2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3)覆高亮享字第00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於民國三十六年春,在南京國立中央大學讀書時,經黃匪文治介紹,參加匪黨外圍組織,「歷史學社」,三十七年來台,五十四年任教台南一中時,對該校高一九班學生頌揚共匪科學進步,濫言反攻無望等謬論(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馮啟聰(國防部副部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3年3月2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3)覆高亮享字第00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59條)
審理人
李明章(審判長)、蕭凱(審判官)、許遠佞(審判官)、李桓(審判官)、羅紹良(審判官)
書記官
鄭傳渭
審理日期
民國63年3月2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3)亮享字第082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李明章(國防部軍法局副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3年4月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63)再字第2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着手實行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59條)
審理人
王雲濤(審判長)、沈志純(審判官)、金振傑(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3年9月2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63)再字第2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於民國36年經黃匪介紹加入匪黨外圍組織「歷史學社」。37年來台,54年任教台南一中時,對學生頌揚共匪科學進步,濫言反攻無望等謬論(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尹俊(台灣警備總司令部總司令)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3年10月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63)再字第2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着手實行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59條)
審理人
王雲濤(審判長)、沈志純(審判官)、金振傑(審判官)
書記官
蘇德文
審理日期
民國63年10月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63)覆高亮亦字第1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59條)
審理人
許遠佞(審判長)、羅紹良(審判官)、蕭凱(審判官)、柯慶生(審判官)、李桓(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3年12月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3)覆高亮亦字第1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於民國三十六年春,在南京國立中央大學讀書時,經黃匪文治介紹參加匪黨外圍組織「歷史學會」,又稱「歷史學社」,卅七年來台,五十四年任教台南一中時,對該校高一(十六)班學生頌揚共匪科學進步,讕言反攻無望等謬論(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高魁元(國防部部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3年12月2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3)覆高亮亦字第1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59條)
審理人
許遠佞(審判長)、羅紹良(審判官)、蕭凱(審判官)、柯慶生(審判官)、李桓(審判官)
書記官
錢開濟
審理日期
民國63年12月2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3)亮亦字第351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顧樸先(國防部軍法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4年1月3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63)再字第002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着手實行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59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蘇德文
終審日期
民國64年1月9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