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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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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惠安縣
畢業學校
福建省立德化師範學校畢業
起訴書字號
(62)警檢訴字第117號、(62)葳季字第3903號
原始職業
南投縣信義警察分局辦事員
被起訴時年齡
53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民國26年經康遜和介紹在中國福建省惠安縣加入共產黨組織岩鼓寺讀書會,加入共產黨,來台迄未自首。(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楊威
起訴日期
民國62年6月2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63)初特字第2號、(62)葳孝字第724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審理人
張玉芳(審判長)、孟廷杰(審判官)、郭政熙(審判官)
書記官
臧家正
審理日期
民國62年11月3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62)覆普傳信字第7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警備總司令部更為審理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撤銷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許遠佞(審判長)、羅紹良(審判官)、翟振萬(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2年12月2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2)覆普傳信字第7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崔之道(國防部常務次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3年1月1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2)覆普傳信字第7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警備總司令部更為審理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撤銷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許遠佞(審判長)、羅紹良(審判官)、翟振萬(審判官)
書記官
鄭傳渭
審理日期
民國63年1月1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3)亮亦字第020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顧樸先(國防部軍法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3年1月3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63)初更字第8號、(63)洵侃字第171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刑法(59條)
審理人
王宗(審判長)、沈志純(審判官)、金振傑(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3年3月2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63)初更字第8號、(63)洵侃字第171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參加袁匪國徽領導之教育研究社,在惠安組織岩鼓寺匪讀書會,參加共產匪黨。(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尹俊(台灣警備總司令部總司令)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3年4月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63)更字第8號、(63)洵侃字第171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刑法(59條)
審理人
王宗(審判長)、沈志純(審判官)、金振傑(審判官)
書記官
孔慶楫
審理日期
民國63年4月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63)覆普亮亦字第02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刑法(59條)
審理人
柯慶生(審判長)、李桓(審判官)、施青江(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3年5月1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3)覆普亮亦字第02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參加匪教育研究社,組織岩鼓寺匪讀書會,參加共產匪黨。(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馮啟聰(國防部副部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3年5月2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3)覆普亮亦字第02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刑法(59條)
審理人
柯慶生(審判長)、李桓(審判官)、施青江(審判官)
書記官
錢開濟
審理日期
民國63年5月2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3)亮亦字第138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顧樸先(國防部軍法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3年6月3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63)更字第8號、(63)洵侃字第171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刑法(59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孔慶楫
終審日期
民國63年6月5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