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文件性質
其他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3)裁化字第8號、(63)洵侃字第072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交付感化 3年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民國56年7月10日在台北市中正路麵攤公然發表:「大陸上匪軍公教待遇一律平等,而我們的軍公教待遇卻不一樣,有三種不同待遇,軍人最苦。」之利匪言論;又於民國61年5月21日,在台北市中華路當眾發表辱罵總統。(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戒嚴法(8條2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1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2項)
審理人
郭政熙(審判官)
書記官
盧榮昌
審理日期
民國63年2月14日
審理機關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63)裁化字第8號、(63)洵侃字第072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戒嚴法(8條2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1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2項)
刑度與刑期
交付感化 3年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盧榮昌
終審日期
民國63年2月22日
判決書內容
【裁判字號】63,裁化,0008-63,洵侃,0721
【裁判日期】630214
【裁判機關】台灣警備總司令部
【受裁判者】戈學品
【類 別】裁決書
【裁判全文】
台灣警備總司令部裁定 (63)年度裁化字第八號
(63)洵侃字第○七二一號
聲請人 本部軍事檢察官
被 告 戈學品 男,年五十四歲(民國九年生),江蘇省淮陰縣人,住:台北市,在押。
右被告因叛亂嫌疑案件,經軍事檢察官聲請交付感化,本部裁定如左:
主文
戈學品交付感化三年。
理由
本件軍事檢察官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戈學品於民國五十六年七月十日十八時許,在原台北市中正路一三五八巷十二弄五號酒麵吃麵時,公然發表:「大陸上陸軍公教人員待遇一律平等,而我們的軍公教待遇却不一樣,有三種不同待遇,軍人 六十一年五月廿一日廿三時許, 在台北市中華路 十四號 當浪 語侮 總統,經證人 祖生結證屬實。被告於公共 所公然發表有利於叛徒之言論,按其情節,認以交付感化為適當,聲請裁定前來,經覆核無異,且被告經常收聽匪播,前述各項行為,均由於思想傾匪所致, 感化,以 矯正。爰依戒嚴法第八條第二項,戡亂時期檢肅匪諜辦法第八 ,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六 十 三 年 二 月 四 日
台灣警備總司令部簡易審判庭
審判官 郭政熙
右裁定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以書面敘述抗告之理由提出於本部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六 十 三 年 二 月 十 四 日
書記官 盧榮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