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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雲林縣
畢業學校
台北工專土木工程科畢業
起訴書字號
(62)警檢訴字第087號、(62)葳季字第2051號
原始職業
台灣糖業公司虎尾總廠工程師
被起訴時年齡
36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在虎尾糖廠辦公廳廁所左面門框上書寫反動文字(以文字圖畫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邢越
起訴日期
民國62年3月3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62)初特字第45號、(62)葳孝字第480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3年6月、褫奪公權 2年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刑法(59條)
審理人
張玉芳(審判長)、孟廷杰(審判官)、郭政熙(審判官)
書記官
臧家正
審理日期
民國62年8月3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62)初特字第45號、(62)葳孝字第480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刑法(59條)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3年6月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臧家正
終審日期
民國62年8月3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