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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檢索
李東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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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李東森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937
籍貫(省)
臺灣省
籍貫(縣、市)
雲林縣
畢業學校
台北工專土木工程科畢業
審判流程圖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檢視影像
起訴機關
台灣警備總司令部
起訴書字號
(62)警檢訴字第087號、(62)葳季字第2051號
原始職業
台灣糖業公司虎尾總廠工程師
被起訴時年齡
36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在虎尾糖廠辦公廳廁所左面門框上書寫反動文字(以文字圖畫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
(7條)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
、
未具體求刑
起訴檢察官
關鴻謨
書記官
邢越
起訴日期
民國62年3月31日
第2次決策資料
檢視影像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台灣警備總司令部
審理文件字號
(62)初特字第45號、(62)葳孝字第4806號
公訴人
關鴻謨
辯護人
胡問禾
辯護人性質
選任
判決主文
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3年6月、
褫奪公權
2年
財產沒收
無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刑法(59條)
審理人
張玉芳
(審判長)、
孟廷杰
(審判官)、
郭政熙
(審判官)
書記官
臧家正
審理日期
民國62年8月3日
終審裁判資料
檢視影像
審理機關
台灣警備總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62年
裁判書字號
(62)初特字第45號、(62)葳孝字第4806號
公訴人
關鴻謨
辯護人
胡問禾
辯護人性質
選任
判決主文
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刑法(59條)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3年6月
財產沒收
無
終審審理人
張玉芳
、
孟廷杰
、
郭政熙
書記官
臧家正
終審日期
民國62年8月3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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