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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惠安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書字號
(62)警檢訴字第116號、(62)葳季字第3872號
原始職業
桃園縣警察局楊梅分局副分局長
被起訴時年齡
51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於民國29年在福建加入共產匪黨,來台迄今未自首,又無其他事證足以證明已脫離,認其犯行仍在繼續狀態;次年接受滲透特警班訓練,潛伏我情治單位為匪工作;又於民國40年接受匪黨陰謀迎接匪軍進犯台灣之任務(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陳里崙
起訴日期
民國62年6月2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63)初特字第1號、(62)葳孝字第638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審理人
王雲濤(審判長)、孟廷杰(審判官)、郭政熙(審判官)
書記官
孔慶楫
審理日期
民國62年10月2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62)傳愛覆普字第6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審理人
蕭凱(審判長)、龐麟昭(審判官)、李桓(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2年11月1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2)傳愛覆普字第6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於民國29年在福建加入共產匪黨,來台迄今未自首,又無其他事證足以證明已脫離,認其犯行仍在繼續狀態;次年接受滲透特警班訓練,潛伏我情治單位為匪工作;又於民國40年接受匪黨陰謀迎接匪軍進犯台灣之任務(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馮啟聰(國防部副部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2年11月2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2)傳愛覆普字第6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審理人
蕭凱(審判長)、龐麟昭(審判官)、李桓(審判官)
書記官
錢開濟
審理日期
民國62年11月2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2)傳愛字第341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顧樸先(國防部軍法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2年11月29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63)初特字第1號、(62)葳孝字第638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孔慶楫
終審日期
民國62年11月22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