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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照片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惠安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書字號
(62)警檢訴字第108號、(62)葳季字第3308號
原始職業
被起訴時年齡
65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民國16年間在福建惠安參加共產匪黨,來台迄今未自首,亦無其他事證足以證明其確已脫離,認其犯行仍在繼續狀態。(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郭同奇
起訴日期
民國62年6月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62)初特字第53號、(62)葳孝字第400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審理人
張玉芳(審判長)、孟廷杰(審判官)、郭政熙(審判官)
書記官
臧家正
審理日期
民國62年6月2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62)覆普傳信字第3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審理人
許遠佞(審判長)、徐昂(審判官)、田毓梅(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2年7月2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2)覆普傳信字第3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民國16年間在福建惠安參加共產匪黨,來台迄今未自首,亦無其他事證足以證明其確已脫離,認其犯行仍在繼續狀態。(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馮啟聰(國防部副部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2年8月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2)覆普傳信字第3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審理人
許遠佞(審判長)、徐昂(審判官)、田毓梅(審判官)
書記官
鄭傳渭
審理日期
民國62年8月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2)傳信字第224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周濟良(國防部軍法局副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2年8月10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62)初特字第53號、(62)葳孝字第400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臧家正
終審日期
民國62年8月11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