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檢索
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照片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惠安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書字號
(62)警檢訴字第014號、(62)葳季字第4781號
原始職業
花蓮縣花蓮市明禮國校校長
被起訴時年齡
54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於民國廿五年秋,在福建省惠安縣,惠安簡易師範學校,經同學郭淨川(在大陸)介紹,參加由袁國徵主持之匪「讀書會」。民國廿六年六月間,在惠安簡易師範內邱匪黎榮(在大陸)舍宿,由陳匪逢源(在大陸)介紹,邱匪黎榮監誓,宣誓參加共產匪黨。(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陳里崙
起訴日期
民國62年8月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63)初特字第8號、(62)葳孝字第729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刑法(59條)
審理人
王雲濤(審判長)、孟廷杰(審判官)、郭政熙(審判官)
書記官
孔慶楫
審理日期
民國62年12月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62)傳愛覆普字第07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刑法(59條)
審理人
蕭凱(審判長)、李桓(審判官)、施青江(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3年1月1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2)傳愛覆普字第07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民國25年於福建惠安簡易師範學校,經同學介紹參加由袁國徵主持之匪讀書會,26年在邱瓈榮宿舍由陳逄源介紹,邱瓈榮監誓,參加共產匪黨,迄今未自首,亦無其他事證證明已脫離,認其參加行為仍在繼續狀態。(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高魁元(國防部部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3年2月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2)傳愛覆普字第07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刑法(59條)
審理人
蕭凱(審判長)、李桓(審判官)、施青江(審判官)
書記官
錢開濟
審理日期
民國63年2月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3)亮亦字第034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顧樸先(國防部軍法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3年2月14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63)初特字第8號、(62)葳孝字第729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刑法(59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孔慶楫
終審日期
民國63年2月16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