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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照片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梅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書字號
(63)警檢訴字第061號、(63)洵伸字第1327號
原始職業
司法行政部會計處荐任九級科長
被起訴時年齡
61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於民國廿四年冬任職廣東省保安司令部保安大隊第三中隊上士文書時,在駐地廣東韶關由其表兄鍾匪光祖(在大陸)介紹加入共產匪黨,卅三年在福建接受葉匪漪沁(另案已起訴)之領導參加匪黨小組會議,卅五年來台在台北市新公園附近自宅與葉映球(另案處理)等集會討論如何發展組織(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黃耀貴
起訴日期
民國63年3月1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63)初特字第3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刑法(59條)
審理人
王雲濤(審判長)、沈志純(審判官)、金振傑(審判官)
書記官
趙紫健
審理日期
民國64年2月2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64)覆普曉暘字第2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刑法(59條)
審理人
許遠佞(審判長)、羅紹良(審判官)、葛通和(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4年4月3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4)覆普曉暘字第2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於民國廿四年冬,任職廣東省保安司令部,保安大隊第三中隊上士文書時,在駐地廣東韶關,由其表兄鍾匪光祖(在大陸)介紹加入共產匪黨,卅三年在福建南平海峯坊葉映球住宅開匪黨會議。卅五年來台,在台北市新公園附近自宅,與葉映球、葉川東、葉萍東、葉汴東等人集會,討論如何發展匪黨組織(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馮啟聰(國防部副部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4年5月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4)覆普曉暘字第2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刑法(59條)
審理人
許遠佞(審判長)、羅紹良(審判官)、葛通和(審判官)
書記官
錢開濟
審理日期
民國64年5月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4)曉明字第118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顧樸先(國防部軍法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4年5月15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63)初特字第003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刑法(59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趙紫健
終審日期
民國64年5月15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