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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梅縣
畢業學校
香港珠海學院
起訴書字號
(63)警檢訴字第060號、(65)洵伸字第1250號
原始職業
香港金輝洋行經理
被起訴時年齡
36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參加「新民主主義青年團」及共產匪黨等叛亂組織,復為匪蒐集情報等工作(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黃耀貴
起訴日期
民國63年3月1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63)初特字第3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審理人
王宗(審判長)、金振傑(審判官)、王雲濤(審判官)
書記官
姚振昌
審理日期
民國64年2月1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64)覆普曉明字第2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審理人
蕭凱(審判長)、李桓(審判官)、成鼎(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4年3月1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4)覆普曉明字第2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參加「新民主主義青年團」及共產匪黨等叛亂組織(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馮啟聰(國防部副部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4年3月2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4)覆普曉明字第2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審理人
蕭凱(審判長)、李桓(審判官)、成鼎(審判官)
書記官
錢開濟
審理日期
民國64年3月2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4)曉明字第076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顧樸先(國防部軍法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4年3月31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63)初特字第003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姚振昌
終審日期
民國64年4月2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