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檢索
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臺南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書字號
(62)警檢訴字第100號、(62)葳季字第2830號
原始職業
成功大學學生
被起訴時年齡
22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鄭春朝、許武華平時不滿現實,聲氣相投,共謀推翻政府迎接匪共,以實現共產主義,利用國立成功大學「大陸問題研究社」為掩護,蒐集研閱有關共產主義理論書籍如毛匪所著「認識論與矛盾論」,并將借自成大圖書館之「組織的武器」「布爾什維克戰略與戰術的研究」「共產主義的理論與實際」以及摘錄翻譯「列寧主義精華」等,以「大陸問題研究社」社員為對象,秘密傳閱,意圖散播共產毒素思想,影響其同學傾匪。(預備或陰謀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黃耀貴
起訴日期
民國62年5月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63)初特字第48號、(62)葳孝字第54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3項)、刑法(59條)
審理人
王雲濤(審判長)、孟廷杰(審判官)、郭政熙(審判官)
書記官
孔慶楫
審理日期
民國62年10月4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63)初特字第48號、(62)葳孝字第54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3項)、刑法(59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孔慶楫
終審日期
民國62年10月4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