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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檢索
高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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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高玉佩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925
籍貫(省)
江蘇
籍貫(縣、市)
沛縣
畢業學校
高中
審判流程圖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高雄市稅捐處稅務員
被起訴時年齡
48歲
同案被告
暫無資料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暫無資料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暫無資料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第2次決策資料
檢視影像
審理文件性質
其他
審理機關
台灣警備總司令部
審理文件字號
(63)裁化字第6號、(63)洵侃字第000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交付感化
3年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化名莫為吾等名義,陸續書寫反動黑函二十一封,分別投寄政府首長,誣衊領袖(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戒嚴法(8條2項)、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1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2項)
審理人
王雲濤
(審判官)
書記官
孔慶楫
審理日期
民國63年1月7日
終審裁判資料
檢視影像
審理機關
台灣警備總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63年
裁判書字號
(63)裁化字第6號、(63)洵侃字第0001號
公訴人
胡穎之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戒嚴法(8條2項)、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1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2項)
刑度與刑期
交付感化
3年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王雲濤
書記官
孔慶楫
終審日期
民國63年1月14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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