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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照片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華容縣
畢業學校
私塾
起訴書字號
(64)警檢訴字第170號
原始職業
中國國民黨生產事業黨部十三支黨部一組組長
被起訴時年齡
59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參加叛亂組織後又為匪宣傳,並策動市鄉長投匪,復陷害我敵後工作人員,遣匪滲透來台(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毛春延
起訴日期
民國64年5月2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64)諫判字第2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懲治叛亂條例(9條1項2款)
審理人
金振傑(審判長)、徐文開(審判官)、沈志純(審判官)
書記官
趙紫健
審理日期
民國64年7月1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64)覆普曉明字第6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懲治叛亂條例(9條1項2款)
審理人
成鼎(審判長)、李桓(審判官)、胡義海(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4年9月2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4)覆普曉明字第6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參加「少年先鋒隊」、「怒潮學社」及共產匪黨等叛亂組織,後為匪策動市鄉長投匪,復將我敵後工作人員名單轉送匪方,致使敵後工作人員多人罹難,並派遣匪黨份子滲透來台(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高魁元(國防部部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4年10月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4)覆普曉明字第6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懲治叛亂條例(9條1項2款)
審理人
成鼎(審判長)、李桓(審判官)、胡義海(審判官)
書記官
鄭傳渭
審理日期
民國64年10月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4)曉明字第295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顧樸先(國防部軍法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4年10月13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64)諫判字第002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懲治叛亂條例(9條1項2款)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趙紫健
終審日期
民國64年10月15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