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64)警檢訴字第152號
原始職業
無
被起訴時年齡
29歲
被控犯行描述
呂文華因受陳道明(另案處理)偏激思想蠱惑,不滿現實,仇恨政府,于民國五十六年九月間,兩人密謀組織「台灣山地獨立運動組織」,妄圖顛覆政府,成立台灣山地獨立政府。嗣為擴大組織,分邀他人參加。民國五十八年初,呂文華在台北北投讀書時,吸收同學詹登貴參加,同年三月,在鳳山復吸收其弟呂文成(在逃)參加,並將反動標語四張交其張貼。五十八年至六十二年間,先後在台南、花蓮等地,向李明鳳、尤尚和、吳順興、溫德明等進行煽惑,發表攻訐政府、山地獨立等謬論,意圖吸收加入其山地叛亂組織,因遭拒絕未果。(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六十三年十月,在花蓮縣秀林鄉再吸收杜文義參加,並為製造社會不安,陸續張貼反動標語。自五十九年十一月十二日至六十三年十月廿六日,呂文華先後在花蓮縣一帶,個人張貼十一次,並與杜文義共同張貼二次(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毛春延
起訴日期
民國64年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