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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花蓮縣
畢業學校
政工幹校廿八期專修班畢業
起訴書字號
(64)警檢訴字第152號
原始職業
被起訴時年齡
29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呂文華因受陳道明(另案處理)偏激思想蠱惑,不滿現實,仇恨政府,于民國五十六年九月間,兩人密謀組織「台灣山地獨立運動組織」,妄圖顛覆政府,成立台灣山地獨立政府。嗣為擴大組織,分邀他人參加。民國五十八年初,呂文華在台北北投讀書時,吸收同學詹登貴參加,同年三月,在鳳山復吸收其弟呂文成(在逃)參加,並將反動標語四張交其張貼。五十八年至六十二年間,先後在台南、花蓮等地,向李明鳳、尤尚和、吳順興、溫德明等進行煽惑,發表攻訐政府、山地獨立等謬論,意圖吸收加入其山地叛亂組織,因遭拒絕未果。(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六十三年十月,在花蓮縣秀林鄉再吸收杜文義參加,並為製造社會不安,陸續張貼反動標語。自五十九年十一月十二日至六十三年十月廿六日,呂文華先後在花蓮縣一帶,個人張貼十一次,並與杜文義共同張貼二次(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毛春延
起訴日期
民國64年2月1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64)諫判字第3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9年4月、褫奪公權 4年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懲治叛亂條例(9條1項2款)、中華民國六十四年罪犯減刑條例(4條1項1款)、中華民國六十四年罪犯減刑條例(12條)
審理人
王雲濤(審判長)、徐文開(審判官)、傅國光(審判官)
書記官
林樹埔
審理日期
民國64年8月5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64)諫判字第003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懲治叛亂條例(9條1項2款)、中華民國六十四年罪犯減刑條例(4條1項1款)、中華民國六十四年罪犯減刑條例(12條)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9年4月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林樹埔
終審日期
民國64年8月23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