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加讀書會、民主同盟、共產黨等叛亂組織並吸收他人參加匪黨,來台後復為匪蒐集台灣鐵路運輸能量等情報轉送共匪(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告於審理中對全部犯罪事實矢口否認等情以觀其仍無悔悟,在台鐵服務期間亦無具體表特殊表線可資贖其罪愆,應予從重量刑,原判依刑法第五十九條減刑,似嫌從輕(其他)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警備總司令部更為審理
參加叛亂組織迄未自首表白,復為匪蒐集台灣鐵路運輸疼量資料(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