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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新竹縣
畢業學校
高農畢業
起訴書字號
(64)警檢訴字第152號
原始職業
被起訴時年齡
33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另鄭榮祥、秋賢嘉於民國六十一年間,(經)陳道明誘惑參加「台灣山地獨立運動組織」,並經常集會研討叛亂事宜,鄭榮祥主張團結山地青年,採取激烈手段,將擅入山地之平地人殺死,並受陳道明指使,企圖蒐集有關所謂「山地黑暗面」之資料。秋賢嘉亦受命將有關山地黑暗內幕,在報章雜誌揭露,曾先後在「先鋒論壇」「國峯快訊」等雜誌發表「山地社會的種種」「從質押童工說起」「小山地心聲」等文章,企圖打擊政府威信。(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毛春延
起訴日期
民國64年2月1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64)諫判字第3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刑法(59條)、中華民國六十四年罪犯減刑條例(4條1項1款)、中華民國六十四年罪犯減刑條例(12條)
審理人
王雲濤(審判長)、徐文開(審判官)、傅國光(審判官)
書記官
林樹埔
審理日期
民國64年8月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64)覆普曉明字第6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均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刑法(59條)、中華民國六十四年罪犯減刑條例(4條1項1款)、中華民國六十四年罪犯減刑條例(12條)
審理人
成鼎(審判長)、胡義海(審判官)、李桓(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4年10月1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4)覆普曉明字第6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呂文華(已判決確定)與陳道明(另案處理)妄圖推翻政府,建立台灣山地獨立政府,於六十一、二年間,吸收秋賢嘉、鄭榮祥參加該組織,並分配秋賢嘉負責宣傳工作,鄭榮祥負責蒐集山地黑暗面之資料,呂文華於六十二年吸收詹登貴參加,案經偵破,由警政署移送軍事檢察官偵查起訴。(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馮啟聰(國防部副部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4年10月3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4)覆普曉明字第6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均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刑法(59條)、中華民國六十四年罪犯減刑條例(4條1項1款)、中華民國六十四年罪犯減刑條例(12條)
審理人
成鼎(審判長)、胡義海(審判官)、李桓(審判官)
書記官
鮑亦範
審理日期
民國64年10月3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4)曉明字第320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顧樸先(國防部軍法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4年11月11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64)諫判字第003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刑法(59條)、中華民國六十四年罪犯減刑條例(4條1項1款)、中華民國六十四年罪犯減刑條例(12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林樹埔
終審日期
民國64年11月15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