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文件性質
其他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3)裁字第7號、(63)洵侃字第029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交付感化 3年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於民國62年農曆8月15日前某日,邀請同事至家中吃拜拜,同事李玉婷告以蔣院長指示,要我們節約拜拜,莊回說:「他不要祖宗,我們要拜拜要祖宗」又說:「毛XX萬歲。」:(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戒嚴法(8條2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1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2項)
審理人
金振傑(審判官)
書記官
趙紫健
審理日期
民國63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