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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梅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書字號
(63)警檢訴字第099號
原始職業
台北縣永和鎭公所臨時雇員
被起訴時年齡
53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于民國卅年春夏間,經葉匪劻東(在大陸‧)在其原籍廣東梅縣家中承啓堂吸收參加共產匪黨,接受賴匪潤如(在大陸‧)之領導,卅一年秋前往福建南平接受葉匪漪沁(已另案起訴‧)領導,與葉匪絡祥、葉匪映球(均另案處理‧)等人聚會商討如何為匪發展組織工作,卅四年底隨憲四團來台,迄未自首(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毛春延
起訴日期
民國63年7月3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63)初特字第5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刑法(59條)
審理人
王雲濤(審判長)、金振傑(審判官)、沈志純(審判官)
書記官
趙紫健
審理日期
民國64年2月2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64)覆普曉暘字第2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刑法(59條)
審理人
許遠佞(審判長)、羅紹良(審判官)、葛通和(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4年5月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4)覆普曉暘字第2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於民國卅年春夏間,經葉匪劻東(在大陸)於原籍廣東省梅縣家中承啓堂吸收,參加共產匪黨,接受賴匪潤如(在大陸)之領導,卅一年秋,前往福建南平,與匪葉絡祥葉映球(均另案處理)等人聚會,商討如何為匪發展組織工作,卅四年底隨憲四團來台,迄未自首(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崔之道(國防部常務次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4年5月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4)覆普曉暘字第2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刑法(59條)
審理人
許遠佞(審判長)、羅紹良(審判官)、葛通和(審判官)
書記官
鄭傳渭
審理日期
民國64年5月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4)曉暘字第119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顧樸先(國防部軍法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4年5月15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63)初特字第005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刑法(59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趙紫健
終審日期
民國64年5月8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