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檢索
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屏東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書字號
(64)警檢訴字第152號
原始職業
屏東縣獅子鄉丹路村村幹事
被起訴時年齡
28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參加該「山地獨立叛亂組織」(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毛春延
起訴日期
民國64年2月1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64)諫判字第3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3年4月、褫奪公權 2年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刑法(59條)、中華民國六十四年罪犯減刑條例(4條1項1款)、中華民國六十四年罪犯減刑條例(12條)
審理人
王雲濤(審判長)、徐文開(審判官)、傅國光(審判官)
書記官
林樹埔
審理日期
民國64年8月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64)覆普曉明字第6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均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3年4月、褫奪公權 2年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刑法(59條)、中華民國六十四年罪犯減刑條例(4條1項1款)、中華民國六十四年罪犯減刑條例(12條)
審理人
成鼎(審判長)、胡義海(審判官)、李桓(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4年10月1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4)覆普曉明字第6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參加台灣山地獨立運動組織(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馮啟聰(國防部副部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4年10月3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4)覆普曉明字第6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均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3年4月、褫奪公權 2年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刑法(59條)、中華民國六十四年罪犯減刑條例(4條1項1款)、中華民國六十四年罪犯減刑條例(12條)
審理人
成鼎(審判長)、胡義海(審判官)、李桓(審判官)
書記官
鮑亦範
審理日期
民國64年10月3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4)曉明字第320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顧樸先(國防部軍法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4年11月11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64)諫判字第003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刑法(59條)、中華民國六十四年罪犯減刑條例(4條1項1款)、中華民國六十四年罪犯減刑條例(12條)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3年4月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林樹埔
終審日期
民國64年11月15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