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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沅陵縣
畢業學校
小學
起訴書字號
(64)警檢訴字第167號
原始職業
被起訴時年齡
47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於北迴鐵路更程宜蘭縣南澳鄉第三施工所宿舍施工期間,於工作場所多次向工人發表有利於叛徒之言論(以文字圖畫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毛春延
起訴日期
民國64年5月1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64)諫判字第2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累犯,連續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刑法(47條)、刑法(56條)
審理人
沈志純(審判長)、傅國光(審判官)、徐文開(審判官)
書記官
趙紫健
審理日期
民國64年7月1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64)覆普曉暘字第5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關於罪刑部分撤銷

累犯,連續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6年8月、褫奪公權 3年4月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自為判決,有改判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刑法(47條)、刑法(56條)、中華民國六十四年罪犯減刑條例(2條1項1款)、中華民國六十四年罪犯減刑條例(4條1項1款)、中華民國六十四年罪犯減刑條例(6條)、中華民國六十四年罪犯減刑條例(12條)
審理人
許遠佞(審判長)、羅紹良(審判官)、粟濟中(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4年9月2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4)覆普曉暘字第5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於工作場所向多數工人發表有利於叛徒之言論(以文字圖畫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馮啟聰(國防部副部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4年10月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4)覆普曉暘字第5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關於罪刑部分撤銷

累犯,連續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6年8月、褫奪公權 3年4月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自為判決,有改判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刑法(47條)、刑法(56條)、中華民國六十四年罪犯減刑條例(2條1項1款)、中華民國六十四年罪犯減刑條例(4條1項1款)、中華民國六十四年罪犯減刑條例(6條)、中華民國六十四年罪犯減刑條例(12條)
審理人
許遠佞(審判長)、羅紹良(審判官)、粟濟中(審判官)
書記官
鄭傳渭
審理日期
民國64年10月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4)曉暘字第292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顧樸先(國防部軍法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4年10月9日
審理機關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64)覆普曉暘字第005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關於罪刑部分撤銷

累犯,連續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刑法(47條)、刑法(56條)、中華民國六十四年罪犯減刑條例(2條1項1款)、中華民國六十四年罪犯減刑條例(4條1項1款)、中華民國六十四年罪犯減刑條例(6條)、中華民國六十四年罪犯減刑條例(12條)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6年8月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鄭傳渭
終審日期
民國64年10月15日
判決書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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