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4)覆普曉暘字第5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關於罪刑部分撤銷
累犯,連續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同案被告
財產沒收
無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自為判決,有改判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刑法(47條)、刑法(56條)、中華民國六十四年罪犯減刑條例(2條1項1款)、中華民國六十四年罪犯減刑條例(4條1項1款)、中華民國六十四年罪犯減刑條例(6條)、中華民國六十四年罪犯減刑條例(12條)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4年9月2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4)覆普曉暘字第5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關於罪刑部分撤銷
累犯,連續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同案被告
財產沒收
無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自為判決,有改判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刑法(47條)、刑法(56條)、中華民國六十四年罪犯減刑條例(2條1項1款)、中華民國六十四年罪犯減刑條例(4條1項1款)、中華民國六十四年罪犯減刑條例(6條)、中華民國六十四年罪犯減刑條例(12條)
書記官
鄭傳渭
審理日期
民國64年10月2日
審理機關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64)覆普曉暘字第005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關於罪刑部分撤銷
累犯,連續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刑法(47條)、刑法(56條)、中華民國六十四年罪犯減刑條例(2條1項1款)、中華民國六十四年罪犯減刑條例(4條1項1款)、中華民國六十四年罪犯減刑條例(6條)、中華民國六十四年罪犯減刑條例(12條)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6年8月
財產沒收
無
書記官
鄭傳渭
終審日期
民國64年10月15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