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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檢索
朱子超 一
資料檢索
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朱子超 一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926
籍貫(省)
安徽
籍貫(縣、市)
六安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審判流程圖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檢視影像
起訴機關
台灣警備總司令部
起訴書字號
(65)警檢訴字第254號
原始職業
商
被起訴時年齡
50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於民國35年參加匪黨組織,迄今未自首;復為匪蒐集我軍政情報,並為匪吸收黨徒,擴大組織活動(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
(2條1項)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
、
未具體求刑
、
財產沒收
起訴檢察官
楊威
書記官
江銘宏
起訴日期
民國65年5月13日
第2次決策資料
檢視影像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台灣警備總司令部
審理文件字號
(66)諫判字第67號
公訴人
楊威
辯護人
鞠金蕾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15年、
褫奪公權
10年
財產沒收
無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懲治叛亂條例(9條1項2款)
審理人
王雲濤
(審判長)、
傅國光
(審判官)、
徐文開
(審判官)
書記官
楊奕華
審理日期
民國66年7月21日
終審裁判資料
檢視影像
審理機關
台灣警備總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66年
裁判書字號
(66)諫判字第0067號
公訴人
楊威
辯護人
鞠金蕾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懲治叛亂條例(9條1項2款)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15年
財產沒收
無
終審審理人
王雲濤
、
傅國光
、
徐文開
書記官
楊奕華
終審日期
民國66年8月6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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