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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照片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華容縣
畢業學校
長沙私立美術專科學校
起訴書字號
(64)警檢訴字第196號
原始職業
被起訴時年齡
73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參加叛亂組織「共產主義青年團」,復吸收他人加入匪黨,並為匪蒐集情資,來台後仍遵匪命從事匪黨活動(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毛春延
起訴日期
民國64年10月2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65)諫判字第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59條)
審理人
沈志純(審判長)、徐文開(審判官)、傅國光(審判官)
書記官
張雄英
審理日期
民國65年2月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65)覆普曉暘字第1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59條)
審理人
羅紹良(審判長)、岑吾法(審判官)、葛通和(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5年4月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5)覆普曉暘字第1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參加共產主義青年團、共產黨,自香港蒐集華容縣難民名單送回大陸,來台後繼續為匪工作(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高魁元(國防部部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5年4月1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5)覆普曉暘字第1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59條)
審理人
羅紹良(審判長)、岑吾法(審判官)、葛通和(審判官)
書記官
鄭傳渭
審理日期
民國65年4月2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5)曉暘字第103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李明章(國防部軍法局副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5年4月22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65)諫判字第000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59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張雄英
終審日期
民國65年4月27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