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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黃巖縣
畢業學校
國立英士大學行政專修科
起訴書字號
(65)警檢訴字第231號
原始職業
花蓮農校教員
被起訴時年齡
49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在大陸時參加共產黨,經介紹來花蓮女中任教行前屠匪囑到花蓮後與張匪連繫,並告知聯絡暗號,幾人在花蓮共同討論如何加強發展匪黨組織工作(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龍長順
起訴日期
民國65年1月1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65)諫判字第4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刑法(59條)
審理人
沈志純(審判長)、徐文開(審判官)、傅國光(審判官)
書記官
張雄英
審理日期
民國65年6月2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65)覆普曉明字第5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均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刑法(59條)
審理人
許遠佞(審判長)、施青江(審判官)、成鼎(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5年7月1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5)覆普曉明字第5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在大陸時參加共產黨,經黃伯升介紹來花蓮女中任教與張匪連繫並被吸收加入共產黨,被編入匪黨東臺支部花蓮女中小組(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馮啟聰(國防部副部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5年7月2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5)覆普曉明字第5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均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刑法(59條)
審理人
許遠佞(審判長)、施青江(審判官)、成鼎(審判官)
書記官
蕭瑞庭
審理日期
民國65年7月2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5)曉明字第195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李明章(國防部軍法局副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5年7月30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65)諫判字第004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刑法(59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張雄英
終審日期
民國65年8月3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