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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照片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華容縣
畢業學校
初中
起訴書字號
(64)警檢訴字第218號
原始職業
教員
被起訴時年齡
60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參加叛亂組織,復遵匪命從事散撥利匪言論及煽動罷工等工作(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毛春延
起訴日期
民國64年12月1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65)諫判字第3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審理人
沈志純(審判長)、徐文開(審判官)、傅國光(審判官)
書記官
張雄英
審理日期
民國65年5月1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65)覆普曉暘字第3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審理人
羅紹良(審判長)、丘聲(審判官)、葛通和(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5年7月1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5)覆普曉暘字第3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加入共產匪黨迄未自首,且無其他具體事證足以證明其已脫離(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崔之道(國防部常務次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5年7月2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5)覆普曉晹字第3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審理人
羅紹良(審判長)、丘聲(審判官)、葛通和(審判官)
書記官
鄭傳渭
審理日期
民國65年7月2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5)曉暘字第194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顧樸先(國防部軍法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5年7月28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65)諫判字第003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張雄英
終審日期
民國65年7月29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