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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照片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華容縣
畢業學校
中央軍校
起訴書字號
(65)警檢訴字第267號
原始職業
新竹縣軍人公墓管理員
被起訴時年齡
57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參加叛亂組織後,復煽惑南縣自衛總隊等地方武力背叛政府,於共匪進犯時投降並將武器獻匪,大陸陷匪後並接受匪派遣來台潛伏。(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懲治叛亂條例(9條1項2款)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葉春生
起訴日期
民國65年8月2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65)諫判字第7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懲治叛亂條例(9條1項2款)
審理人
王雲濤(審判長)、傅國光(審判官)、徐文開(審判官)
書記官
趙紫健
審理日期
民國65年10月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65)覆普曉暘字第8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懲治叛亂條例(9條1項2款)
審理人
馬華欽(審判長)、丘聲(審判官)、粟濟中(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5年11月1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5)覆普曉暘字第8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參加共產匪黨,秘密說服南縣自衛隊副總隊長等地方武力,於共匪進犯時,不加抵抗將武器獻匪,並接受匪派遣來台潛伏(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崔之道(國防部常務次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5年11月2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5)覆普曉暘字第8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懲治叛亂條例(9條1項2款)
審理人
馬華欽(審判長)、丘聲(審判官)、粟濟中(審判官)
書記官
鄭傳渭
審理日期
民國65年11月2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5)曉暘字第305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顧樸先(國防部軍法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5年12月3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65)諫判字第007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懲治叛亂條例(9條1項2款)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趙紫健
終審日期
民國65年12月4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