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5)諫判字第8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以保護管束代之。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交付感化 3年
財產沒收
無
被控犯行描述
民國26、27年間就讀福建東洛小學六年級時,受老師呂匪文俊影響,思想傾匪,29年在呂匪宿舍與陳鎮建一起宣誓加入共產匪黨,來台迄今未自首,亦無其他事證證明已脫離,認其犯行仍在繼續狀態。(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刑法(92條)、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1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2項)
書記官
張雄英
審理日期
民國65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