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檢索
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照片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晉江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書字號
(65)警檢訴字第285號
原始職業
台灣洋菇罐頭聯合公司秘書
被起訴時年齡
56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民國26、27年間就讀福建東洛小學六年級時,受老師呂匪文俊影響,思想傾匪,29年在呂匪宿舍與陳鎮建一起宣誓加入共產匪黨,來台迄今未自首,亦無其他事證證明已脫離,認其犯行仍在繼續狀態。(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毛春延
起訴日期
民國65年10月1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65)諫判字第8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以保護管束代之。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民國26、27年間就讀福建東洛小學六年級時,受老師呂匪文俊影響,思想傾匪,29年在呂匪宿舍與陳鎮建一起宣誓加入共產匪黨,來台迄今未自首,亦無其他事證證明已脫離,認其犯行仍在繼續狀態。(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刑法(92條)、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1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2項)
審理人
沈志純(審判長)、臧家正(審判官)、傅國光(審判官)
書記官
張雄英
審理日期
民國65年12月8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65)諫判字第008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以保護管束代之。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刑法(92條)、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1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2項)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張雄英
終審日期
民國65年12月20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