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檢索
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臺南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被起訴時年齡
56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其他
審理文件字號
(66)諫裁字第2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於民國35年參加一貫教,56年以「前人」身分成為該教寶光組領導人,萌生叛亂妄念,57年與蕭江水密商,獲蕭同意,封蕭為「宰相」,以「中華道教會」為掩護,廣收信徒,藉渡亡靈等迷信手段騙取錢財,又利用宣教機會散布:「現在我於玉山建寶光聖堂……預定在龍年龍天龍時,天機顯現時,推翻政府。」等荒謬言論。(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戒嚴法(8條2項)、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刑法(55條)、刑法(56條)、懲治叛亂條例(2條3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1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2項)
審理人
臧家正(審判長)
書記官
趙紫健
審理日期
民國66年10月20日
審理文件性質
聲請書
審理文件字號
(66)警檢聲字第34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茲被害人陳仁雄、陳中和、陳棕、施秀鳳、李守添、耿錦珠、吳王秀美、蔡王寶玉、洪天賜等認為不當,檢附其原狀及有關證件提出抗告(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未提出刑度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蔡籐雄(軍事檢察官)
書記官
毛春延
審理日期
民國66年11月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66)曉明抗字第01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抗告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於民國35年參加一貫教,56年以「前人」身分成為該教寶光組領導人,萌生叛亂妄念,57年與蕭江水密商,獲蕭同意,封蕭為「宰相」,以「中華道教會」為掩護,廣收信徒,藉渡亡靈等迷信手段騙取錢財,又利用宣教機會散布:「現在我於玉山建寶光聖堂……預定在龍年龍天龍時,天機顯現時,推翻政府。」等荒謬言論。(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戒嚴法(8條2項)、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刑法(55條)、刑法(56條)、懲治叛亂條例(2條3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1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2項)
審理人
成鼎(審判長)、施青江(審判官)、丘聲(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6年12月1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6)曉明抗字第01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於民國35年參加一貫教,56年以「前人」身分成為該教寶光組領導人,萌生叛亂妄念,57年與蕭江水密商,獲蕭同意,封蕭為「宰相」,以「中華道教會」為掩護,廣收信徒,藉渡亡靈等迷信手段騙取錢財,又利用宣教機會散布:「現在我於玉山建寶光聖堂……預定在龍年龍天龍時,天機顯現時,推翻政府。」等荒謬言論。(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崔之道(國防部常務次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6年12月2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其他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6)曉明抗字第01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抗告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於民國35年參加一貫教,56年以「前人」身分成為該教寶光組領導人,萌生叛亂妄念,57年與蕭江水密商,獲蕭同意,封蕭為「宰相」,以「中華道教會」為掩護,廣收信徒,藉渡亡靈等迷信手段騙取錢財,又利用宣教機會散布:「現在我於玉山建寶光聖堂……預定在龍年龍天龍時,天機顯現時,推翻政府。」等荒謬言論。(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戒嚴法(8條2項)、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刑法(55條)、刑法(56條)、懲治叛亂條例(2條3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1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2項)
審理人
成鼎(審判長)、施青江(審判官)、丘聲(審判官)
書記官
鮑亦範
審理日期
民國66年12月2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6)曉明字第371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顧樸先(國防部軍法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7年1月7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68)諫裁字第002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戒嚴法(8條2項)、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刑法(55條)、刑法(56條)、懲治叛亂條例(2條3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1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2項)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趙紫健
終審日期
民國67年1月10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