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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臺南縣
畢業學校
私立國際商工職業學校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高雄市私立國際商工學校學生
被起訴時年齡
18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66)諫判字第1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竊聽匪播,致思想傾匪,竟而圖謀不軌,計畫推翻政府,在校內創叛亂組織,蠱惑同學加入(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懲治叛亂條例(2條3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1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2項)
審理人
王雲濤(審判長)、傅國光(審判官)、徐文開(審判官)
書記官
趙紫健
審理日期
民國66年1月31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66)諫判字第001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懲治叛亂條例(2條3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1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2項)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趙紫健
終審日期
民國66年2月14日
判決書內容
【裁判字號】66,諫判,0010 【裁判日期】660118 【裁判機關】台灣警備總司令部 【受裁判者】田瑞龍 【類  別】判決書 【裁判全文】 台灣警備總司令部判決                      六十六年諫判字第十號   公訴人 本部軍事檢察官   被 告 田瑞龍 男,年十八歲,台灣省台南縣人,住高雄市,業高雄市私立國際商工學校二年級學生,在押。   指定辯護人 本部公設辯護人張明俠 右被告因民國六十六年度初特字第二號叛亂案件,經軍事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部判決如左:   主 文 田瑞龍交付感化三年。反動文字之日誌、手册廿九件(詳如附表)、匪播錄音帶二捲、叛亂組織圓圖章圖樣及計畫破壞高雄港草圖各乙張,均沒收。   事 實 田瑞龍因經常窃聽匪播,致思想傾匪,竟而圖謀不軌,計劃推翻政府,六十五年五月間,在其就讀之國際商工校內,首創「國際現勢國際共黨問題研究組織」,後改名為「台灣共產黨革命行動委員會」,蠱惑同班同學李忠信、楊玉燕(均另案處理)參加,將其平時所錄匪黨邪說筆記、貼報等交與閱讀,並囑李、楊二人多攏絡不滿現實、意志不堅之人參加,以增加力量,另擬於適當時機採取:(一)散佈謠言、散發傳單、製造學潮,造成社會混亂。(二)奪取高雄六十兵工廠,仁武十九彎彈藥庫所存武器彈藥。(三)控制高雄港兩側砲台,炸沉港內船隻,癱瘓該港等措施,案經保安警察第二總隊查覺,移由本部軍事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被告田瑞龍對於上述犯罪事實,迭據在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及本部偵、審各庭供承明白,並經證人李忠信、楊玉燕結證屬實,復有獲案之抄錄反動文字筆記、手册等計廿九件,匪播錄音帶二捲,擬刻之「台灣共產黨革命行動委員會」圓章圖樣及計畫破壞高雄港草圖各乙張,附卷可資佐證,犯罪事證,非常明確。 二、被告田瑞龍預備顚覆政府,成立叛亂組織,蠱惑他人參加,草擬武力暴動等破壞計畫,均係尚在準備階段,應依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顚覆政府罪論究。惟念被告係在校學生,行為時年齡未滿十七歲,知慮未周,不明利害,審理時深知悔悟,爰依法宣告交付感化,以資矯正,而勵悔改,獲案之反動文字筆記、手册等廿九件,匪播錄音帶二捲,「台灣共產黨革命行動委員會」圖章之圖樣及計畫破壞高雄港草圖各乙張,均屬違禁物,應予沒收。 三、據上論結,應依軍事審判法第一百七十三條前段、懲冶叛亂條例第十條後段、第二條第三項、第十二條、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二項、刑法第卅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四、本案經軍事檢察官劉岳平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六十六年元月十八日 台灣警備總司令部普通審判庭 審判長 王 雲 濤 審判官 傅 國 光 審判官 徐 文 開 右判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以文書提出於本部聲請覆判。 中 華 民 國 六 十 六 年 元 月 卅 一 日 書記官 趙 紫 健 本判決於66年2月14日確定 附錄判決主要法條 一、 懲治叛亂條例第二條第三項: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顚覆政府,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 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三、 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第二條第二項:感化教育期間為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