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6)諫判字第1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交付感化 3年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竊聽匪播,致思想傾匪,竟而圖謀不軌,計畫推翻政府,在校內創叛亂組織,蠱惑同學加入(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懲治叛亂條例(2條3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1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2項)
書記官
趙紫健
審理日期
民國66年1月31日
審理機關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66)諫判字第001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懲治叛亂條例(2條3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1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2項)
刑度與刑期
交付感化 3年
財產沒收
書記官
趙紫健
終審日期
民國66年2月14日
判決書內容
【裁判字號】66,諫判,0010
【裁判日期】660118
【裁判機關】台灣警備總司令部
【受裁判者】田瑞龍
【類 別】判決書
【裁判全文】
台灣警備總司令部判決 六十六年諫判字第十號
公訴人 本部軍事檢察官
被 告 田瑞龍 男,年十八歲,台灣省台南縣人,住高雄市,業高雄市私立國際商工學校二年級學生,在押。
指定辯護人 本部公設辯護人張明俠
右被告因民國六十六年度初特字第二號叛亂案件,經軍事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部判決如左:
主 文
田瑞龍交付感化三年。反動文字之日誌、手册廿九件(詳如附表)、匪播錄音帶二捲、叛亂組織圓圖章圖樣及計畫破壞高雄港草圖各乙張,均沒收。
事 實
田瑞龍因經常窃聽匪播,致思想傾匪,竟而圖謀不軌,計劃推翻政府,六十五年五月間,在其就讀之國際商工校內,首創「國際現勢國際共黨問題研究組織」,後改名為「台灣共產黨革命行動委員會」,蠱惑同班同學李忠信、楊玉燕(均另案處理)參加,將其平時所錄匪黨邪說筆記、貼報等交與閱讀,並囑李、楊二人多攏絡不滿現實、意志不堅之人參加,以增加力量,另擬於適當時機採取:(一)散佈謠言、散發傳單、製造學潮,造成社會混亂。(二)奪取高雄六十兵工廠,仁武十九彎彈藥庫所存武器彈藥。(三)控制高雄港兩側砲台,炸沉港內船隻,癱瘓該港等措施,案經保安警察第二總隊查覺,移由本部軍事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被告田瑞龍對於上述犯罪事實,迭據在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及本部偵、審各庭供承明白,並經證人李忠信、楊玉燕結證屬實,復有獲案之抄錄反動文字筆記、手册等計廿九件,匪播錄音帶二捲,擬刻之「台灣共產黨革命行動委員會」圓章圖樣及計畫破壞高雄港草圖各乙張,附卷可資佐證,犯罪事證,非常明確。
二、被告田瑞龍預備顚覆政府,成立叛亂組織,蠱惑他人參加,草擬武力暴動等破壞計畫,均係尚在準備階段,應依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顚覆政府罪論究。惟念被告係在校學生,行為時年齡未滿十七歲,知慮未周,不明利害,審理時深知悔悟,爰依法宣告交付感化,以資矯正,而勵悔改,獲案之反動文字筆記、手册等廿九件,匪播錄音帶二捲,「台灣共產黨革命行動委員會」圖章之圖樣及計畫破壞高雄港草圖各乙張,均屬違禁物,應予沒收。
三、據上論結,應依軍事審判法第一百七十三條前段、懲冶叛亂條例第十條後段、第二條第三項、第十二條、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二項、刑法第卅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四、本案經軍事檢察官劉岳平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六十六年元月十八日
台灣警備總司令部普通審判庭
審判長 王 雲 濤
審判官 傅 國 光
審判官 徐 文 開
右判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以文書提出於本部聲請覆判。
中 華 民 國 六 十 六 年 元 月 卅 一 日
書記官 趙 紫 健
本判決於66年2月14日確定
附錄判決主要法條
一、 懲治叛亂條例第二條第三項: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顚覆政府,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 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三、 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第二條第二項:感化教育期間為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