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機關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65)諫判字第008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連續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刑法(56條)、刑法(59條)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5年
財產沒收
無
書記官
趙紫健
終審日期
民國65年12月17日
判決書內容
【裁判字號】65,諫判,0082
【裁判日期】651111
【裁判機關】台灣警備總司令部
【受裁判者】胡汝章,師岱琪
【類 別】判決書
【裁判全文】
台 灣 警 備 總 司 令 部 判 決 六十五年諫判字第八十二號
公訴人 本部軍事檢察官
被 告 胡汝章 男,年五十一歲(民國十四年生) 浙江省永康縣人,業商,在押。
師岱琪 男,年廿二歲(民國四十三年生),湖南省長沙市人,業無,在押。
指定辯護人 本部公設辯護人郭同奇
右列被告因六十五年初特字第卅五號叛亂案件,經軍事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部判決如左:
主 文
胡汝章連續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處有期徒刑五年,褫奪公權三年。
師岱琪連續散佈謠言足以搖動人心,處有期徒刑四年,褫奪公權二年。
事 實
胡汝章於六十四年八、九月間,在其所經營之藝文書店內,對師岱琪多次表示「大陸上毛╳╳文化大革命,是革除現社會不良風氣,如貪汚、特權等。」「大陸共匪無侵略野心」等言論,師岱琪於六十二年起經常收聽匪播,六十五年三、四月間,竟以共產匪黨份子自居,先後在其台南縣永康鄕自宅內外,對史紀紅、羅善仁濫言「台灣已有十萬人被列入黑名單,將來台灣解放後都有被鬥、被殺的機會」「台灣有一種組織名叫反國黨,是毛╳╳的組織」等謬論,案經台南縣警察局查覺,移送軍事檢查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上開事實除被告胡汝章在台南縣警察局供認外,並經被告師岱琪于偵審中供稱:「六十四年間胡汝章在店中先後對我說,大陸上毛╳╳文化大革命是革除不良風氣,如貪汚、特權等,大陸共匪無侵略野心。」互供一致,被告師岱琪於偵審中坦供其犯行,核與證人史紀紅供證:「六十五年三、四月間師岱琪在其家裡先後對我說過,台灣已有十萬人被列入黑名單,台灣解放後,都有被鬥、被殺的機會,台灣各機關都散佈我們共產黨份子。」羅善仁結證:「六十五年四月十日或十一日晚上九至十一點左右,師岱琪在他家門口對我說,台灣有一種組織叫反國黨,是毛╳╳的共產組織,這種組織遍佈全台灣」各等語相符,被告等犯罪事證,至臻明確。
二、審理中被告及其辯護人一致辯以:被告胡汝章、師岱琪並無為匪宣傳及散佈謠言,期以動搖人心之故意,但查被告胡汝章、師岱琪均受中等以上之教育,對匪自有認識,被告胡汝章迭次發表頌揚匪黨謬論,被告師岱琪連續多次對友人濫發不實之謠言,均具有犯罪之故意甚明,所辯委係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三、查藝文書店係公衆得出入之場所,被告胡汝章竟在該書店內,公開妄讚匪偽政權文化大革命之成就,足為多數人所共聞,應構成懲治叛亂條例第七條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罪。而被告師岱琪於其住宅內外公開對史紀紅、羅善仁濫言匪黨份子已散佈國內各機構等謠言,顯足搖動人心,應構成同條例第六條散佈謠言足以動搖人心罪,因均係基於一概括犯意,陸續多次為之,各應論以連續犯。惟念被告胡汝章曾于六十一年十一月間出版詮譯老子新學案上、下册中、闡揚 國父孫中山先生及 總統蔣公之言論甚多,對復興中華文化不無微功,且其濫發利匪謬論僅止於師岱琪一人在場,衡情尚屬輕微,特依法酌減其刑。被告師岱琪年輕識淺,涉世未深,且于到案後均能坦白承認,並深表悔悟,情堪憫恕,亦依法減輕其刑,以儆效尤。
四、綜上所論,依軍事審判法第一百七十三條前段,懲治叛亂條例第十條後段,第六條,第七條,第十二條,刑法第卅七條第二項,第五十六條前段,第五十九條,判決如主文。
五、本案經軍事檢察官劉岳平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六十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台灣警備總司令部普通審判庭
審判長 沈 志 純
審判官 傅 國 光
審判官 徐 文 開
右判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以文書向本部提出聲請覆判。
中 華 民 國 六 十 五 年 十 一 月 三 十 日
書記官 趙 紫 健
本案於65年12月17日確定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主要法條全文:
懲治叛亂條例
第六條 散佈謠言或傳播不實之消息足以妨害治安或搖動人心者,處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七條 以文字、圖書、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