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文件性質
其他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6)諫裁字第2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交付感化 3年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王壽於民國35年參加一貫教,56年以「前人」身分成為該教寶光組領導人,萌生叛亂妄念,57年與蕭江水密商,獲蕭同意,封蕭為「宰相」,以「中華道教會」為掩護,廣收信徒,藉渡亡靈等迷信手段騙取錢財,又利用宣教機會散布:「現在我於玉山建寶光聖堂……預定在龍年龍天龍時,天機顯現時,推翻政府。」等荒謬言論。(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戒嚴法(8條2項)、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刑法(55條)、刑法(56條)、懲治叛亂條例(2條3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1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2項)
審理人
臧家正(審判長)
書記官
趙紫健
審理日期
民國66年10月2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6)曉明抗字第01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抗告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交付感化 3年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王壽於民國35年參加一貫教,56年以「前人」身分成為該教寶光組領導人,萌生叛亂妄念,57年與蕭江水密商,獲蕭同意,封蕭為「宰相」,以「中華道教會」為掩護,廣收信徒,藉渡亡靈等迷信手段騙取錢財,又利用宣教機會散布:「現在我於玉山建寶光聖堂……預定在龍年龍天龍時,天機顯現時,推翻政府。」等荒謬言論。(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戒嚴法(8條2項)、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刑法(55條)、刑法(56條)、懲治叛亂條例(2條3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1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2項)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6年12月1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6)曉明抗字第01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王壽於民國35年參加一貫教,56年以「前人」身分成為該教寶光組領導人,萌生叛亂妄念,57年與蕭江水密商,獲蕭同意,封蕭為「宰相」,以「中華道教會」為掩護,廣收信徒,藉渡亡靈等迷信手段騙取錢財,又利用宣教機會散布:「現在我於玉山建寶光聖堂……預定在龍年龍天龍時,天機顯現時,推翻政府。」等荒謬言論。(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崔之道(國防部常務次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6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