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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照片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南安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太平產物保險公司外務員
被起訴時年齡
60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66)諫判字第5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民國29年於福建德化師範學教就讀時,經該校教官吸收參加共產匪黨,35年來台後,復與匪黨份子林文衍等參加藍匪飛鳳所領導之共黨小組會議,迄今未自首,亦無其他事證足以證明已脫離,認其犯行仍在繼續狀態。(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懲治叛亂條例(9條1項2款)、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1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2項)
審理人
沈志純(審判長)、臧家正(審判官)、傅國光(審判官)
書記官
楊奕華
審理日期
民國66年5月3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66)覆普曉明字第5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警備總司令部更為審理。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撤銷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成鼎(審判長)、施青江(審判官)、丘聲(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6年6月3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6)覆普曉明字第5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崔之道(國防部常務次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6年7月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6)覆普曉明字第5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警備總司令部更為審理。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撤銷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成鼎(審判長)、施青江(審判官)、丘聲(審判官)
書記官
鮑亦範
審理日期
民國66年7月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6)曉明字第174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李明章(國防部軍法局副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6年7月1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66)諫判字第7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免刑,施以感化教育三年。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民國29年於福建德化師範學教就讀時,經該校教官吸收參加共產匪黨,35年來台後,復與匪黨份子林文衍等參加藍匪飛鳳所領導之共黨小組會議,迄今未自首,亦無其他事證足以證明已脫離,認其犯行仍在繼續狀態。(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9條1項2款)、懲治叛亂條例(9條2項)、懲治叛亂條例(5條)
審理人
王雲濤(審判長)、傅國光(審判官)、臧家正(審判官)
書記官
趙紫健
審理日期
民國66年8月2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66)諫判字第007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免刑,施以感化教育三年。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9條1項2款)、懲治叛亂條例(9條2項)、懲治叛亂條例(5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趙紫健
終審日期
民國66年8月22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