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6)諫判字第5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交付感化 3年
財產沒收
無
被控犯行描述
民國29年於福建德化師範學教就讀時,經該校教官吸收參加共產匪黨,35年來台後,復與匪黨份子林文衍等參加藍匪飛鳳所領導之共黨小組會議,迄今未自首,亦無其他事證足以證明已脫離,認其犯行仍在繼續狀態。(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懲治叛亂條例(9條1項2款)、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1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2項)
書記官
楊奕華
審理日期
民國66年5月3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6)諫判字第7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免刑,施以感化教育三年。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交付感化 3年
財產沒收
無
被控犯行描述
民國29年於福建德化師範學教就讀時,經該校教官吸收參加共產匪黨,35年來台後,復與匪黨份子林文衍等參加藍匪飛鳳所領導之共黨小組會議,迄今未自首,亦無其他事證足以證明已脫離,認其犯行仍在繼續狀態。(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9條1項2款)、懲治叛亂條例(9條2項)、懲治叛亂條例(5條)
書記官
趙紫健
審理日期
民國66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