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檢索
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慈谿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被起訴時年齡
55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66)諫判字第1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以保護管束代之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刑法(92條)、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1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2項)
審理人
沈志純(審判長)、臧家正(審判官)、傅國光(審判官)
書記官
張雄英
審理日期
民國66年2月23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66)諫判字第001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以保護感化代之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刑法(92條)、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1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2項)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張雄英
終審日期
民國66年3月12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