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文件性質
其他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5)諫裁字第1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交付感化 3年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於民國47年就讀偽廣東海豐縣立汕尾第二小學時,參加「少年先鋒隊」;61、62年間在台東縣成功鎮對陳隆炎、石台青、李愛光等人濫言:「共產黨很強大,建設很成功!」,「共產黨統治大陸治安好,人人有工作!」等荒謬言論。(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戒嚴法(8條2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1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2項)
審理人
沈志純(審判官)
書記官
趙紫健
審理日期
民國65年9月4日
審理機關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65)諫裁字第001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戒嚴法(8條2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1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2項)
刑度與刑期
交付感化 3年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趙紫健
終審日期
民國65年9月15日
判決書內容
【裁判字號】65,諫裁,0017
【裁判日期】650904
【裁判機關】台灣省警備司令部
【受裁判者】郭文雄
【類 別】判決書
【裁判全文】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裁定 (65)年諫裁字第一七號
公訴人 本部軍事檢察官
被 告 郭文雄 男,年二十七歲,廣東省海豐縣人,業救生員,住新竹市,在押。
右被告因(65)裁(化)字第五號叛亂嫌疑案件,經軍檢察官聲請交付感化,本部裁定如左:
主文
郭文雄交付感化三年。
理由
一、本件軍事檢察官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郭文雄於民國四十七年就讀偽廣東海豐縣立汕尾第二小學時,參加匪「少年先鋒隊」,五十一年七月自港來台,曾於六十一、二年間,在台東縣成功鎮對陳肇炎、石台青、李愛光等人濫言:「共產黨很強大,建設很成功!」,「共產黨統治大陸治安好,人人有工作!」等荒謬言論,案經內政部行政署查覺,解送本部偵審。
二、訊據被告郭文雄對上開事實坦白承認,核與證人陳隆炎、石台青、李愛光」致結證相符,核應構成叛亂罪,惟念被告參加「少年先鋒隊」年僅
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第二,
第二 第一項 處刊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六 十 五 年 八 月 廿 五 日
台灣警備總司令部簡易審判庭
審判官 沈志純
右裁定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以書面敘述抗告之理由提出於本部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六 十 五 年 九 月 四 日
書記官 趙紫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