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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濮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66)法檢字第1596號
原始職業
海軍陸戰隊中校
被起訴時年齡
47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民國30年加入匪兒童團,32年轉入少年隊,同年接受教員訓練班受訓四週後派任趙莊小學教員,宣揚共產主義,其間在鬥爭大會擔任鼓動群眾等工作,並參加匪黨小學教員會議及小組訓練會議,34至37年間奉命在濟南等地鼓動學潮;來台迄今未自首,亦無其他事證足以證明已脫離,認其犯行仍在繼續狀態。(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丁新典
起訴日期
民國66年9月1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67)諫判字第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以保護管束代之。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9條1項2款)、懲治叛亂條例(9條2項)、懲治叛亂條例(5條)、刑法(92條)
審理人
沈志純(審判長)、邢越(審判官)、臧家正(審判官)
書記官
張雄英
審理日期
民國67年3月9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67)諫判字第000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以保護管束代之。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9條1項2款)、懲治叛亂條例(9條2項)、懲治叛亂條例(5條)、刑法(92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張雄英
終審日期
民國67年3月9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