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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高雄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被起訴時年齡
55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其他
審理文件字號
(66)諫裁字第1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民國32年至海南島為日作工,因畏苦逃至附近山區共匪游擊隊,接受匪訓數月,抗戰勝利後於35年返台;50年至63年在花蓮玉里墾植期間,多次向甫有成、吳國榮等說「共產黨政治好」等荒謬言論。(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戒嚴法(8條2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1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2項)
審理人
王雲濤(審判官)
書記官
趙紫健
審理日期
民國66年5月2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66)曉暘抗字第0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抗告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戒嚴法(8條2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1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2項)
審理人
馬華欽(審判長)、王宗(審判官)、羅耿清(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6年6月2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6)曉暘抗字第0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民國32年至海南島為日作工,因畏苦逃至附近山區共匪游擊隊,接受匪訓數月,抗戰勝利後於35年返台;50年至63年在花蓮玉里墾植期間,多次向甫有成、吳國榮等說「共產黨政治好」等荒謬言論。(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崔之道(國防部常務次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6年6月2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其他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6)曉暘抗字第0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抗告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戒嚴法(8條2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1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2項)
審理人
馬華欽(審判長)、王宗(審判官)、羅耿清(審判官)
書記官
鄭傳渭
審理日期
民國66年6月2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李明章(國防部軍法局副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6年7月2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66)諫裁字第001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戒嚴法(8條2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1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2項)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趙紫健
終審日期
民國66年6月25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