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文件性質
其他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6)諫裁字第1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交付感化 3年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民國32年至海南島為日作工,因畏苦逃至附近山區共匪游擊隊,接受匪訓數月,抗戰勝利後於35年返台;50年至63年在花蓮玉里墾植期間,多次向甫有成、吳國榮等說「共產黨政治好」等荒謬言論。(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戒嚴法(8條2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1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2項)
審理人
王雲濤(審判官)
書記官
趙紫健
審理日期
民國66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