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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高雄市
畢業學校
高雄鼎金國小畢業
起訴書字號
(67)警檢訴字第394號
原始職業
被起訴時年齡
36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吳春發於民國六十五年間在台為逃避詐欺罪刑責,偕姘婦余素貞遠遁國外,經司法機關明令通緝。六十六年三月匿居日本期間,由匪偽「東京華僑總會副會長」黃匪文欽介紹,與共匪駐日偽使館匪幹張世昌等認識,匪認其可資利用作為顛覆我政府之工具,刻意籠絡,張匪世昌等,復經常灌輸「匪軍強大,解放台灣,易如反掌」等謬論,具體指示以「台獨」面貌出現,成立叛亂組織,俾易對我進行顛覆活動,並誘以一旦匪軍犯台,將委以「解放軍副司令員」偽職,另允予美金五萬元做安家費,吳春發遂決意為匪作倀,甘為驅使。(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繼之,吳春發與余素貞於六十七年二月,在東京成立「台灣自由民國革命委員會」叛亂組織,并定偽國號為「台灣自由民國」,以藍、紅、綠三色橫條為偽國旗……吳同時易名「吳泰安」,託言已被選為偽「主席」……在張匪世昌等指使下,以所謂「主席吳泰安」名義,致函匪酋華國鋒,表示「台灣如由人民解放軍去擔當解放工作,在國際上不免發生種種障礙與批評……故其以『台獨』名義先行活動,將來成功後,仍合併為一個中國(匪),請多賜支持。」云云,未幾黃匪文欽轉示華匪覆函,稱已將其叛亂組織,納入「解放台灣統一戰線」運用,以收「內攻外應」之效,信件閱後仍由黃匪取回。吳春發受此「指示」,益加積極進行叛亂活動,竭力為匪「解放」台灣作鋪路工作。(預備或陰謀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李宗德
起訴日期
民國67年12月2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68)諫判字第1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59條)
審理人
王雲濤(審判長)、關鴻謨(審判官)、臧家正(審判官)
書記官
林永祥
審理日期
民國68年4月1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68)覆高曉明字第00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余素貞、張森源、黃哲聰等部分聲請均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59條)
審理人
馬華欽(審判長)、成鼎(審判官)、施青江(審判官)、翟振萬(審判官)、胡義海(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8年5月1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8)覆高曉明字第00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吳春發於民國六十五年間在台為逃避詐欺罪刑責,偕姘婦余素貞遠遁國外,經司法機關明令通緝。六十六年三月匿居日本期間,由匪偽「東京華僑總會」副會長黃匪XX介紹,與匪駐日偽使館匪幹張XX等認識,匪認其可資利用作為顛覆我政府之工具,刻意籠絡,並經常灌輸「匪軍強大,解放台灣易如反掌」等謬論,具體指示以「台獨」面貌出現,將委以「解放軍副司令員」偽職,另允予美金五萬元做安家費,吳遂決意為匪作倀,甘為驅使,乃於六十七年二月在東京成立「台灣自由民國革命委員會」叛亂組織,定偽國號為「台灣自由民國」,以藍、紅、綠三色橫條為偽國旗……並易名為「吳泰安」,對外託言已被選為偽主席……竭力為匪「解放」台灣作鋪路工作。(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鄭為元(國防部副部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8年5月2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暫無資料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六十六年匿居日本期間勾結匪偽駐日使館張姓匪幹甘聽匪命成立「台灣自由民國革命委員會」叛亂組織自任主席並致函匪酋華XX希能獲得支持未幾華匪覆函稱已被納入運用故益加積極進行其叛亂活動吳為擴大組織在東京結識被告林榮曉林雪子夫婦誘惑參與叛亂共同製作反動傳單以抄錄我國內電話簿所載用戶為對象陸續向國內寄發復於六十七年五月指使林氏夫婦攜帶偽組織印信等物返台爭取擴充組織印製傳單散發黑函等工作林抵台後即嗾使其姻親張森源黃哲聰等參與協助在台灣各地投寄反動傳單及暴亂黑函(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同年六月被告吳春發與余素貞偷渡來台潛匿台東海山寺等地並以偽高職蠱惑海山寺主李榮和等多人(另案處理)參與叛亂活動積極策劃在高雄市製造暴亂顛覆政府(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馬紀壯(總統府秘書長)、馮啟聰(總統府參軍長)、張祖詒(總統府副秘書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8年5月2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暫無資料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經國(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8年5月2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8)台統(二)忠字第005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馮啟聰(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8年5月2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8)覆高曉明字第00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余素貞、張森源、黃哲聰等部分聲請均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59條)
審理人
馬華欽(審判長)、成鼎(審判官)、施青江(審判官)、翟振萬(審判官)、胡義海(審判官)
書記官
鮑亦範
審理日期
民國68年5月2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8)曉明字第126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宋長志(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8年5月25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68)諫判字第001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59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林永祥
終審日期
民國68年5月28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