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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高雄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書字號
(67)警檢訴字第394號
原始職業
被起訴時年齡
37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林榮曉、林雪子夫婦攜帶印製反動傳單橡皮模版一套潛台,在台北市林森北路月球賓館及臨沂街一號八樓住處,印製反動傳單一萬餘張,製成黑函約三千件,并將反動傳單二千張交予四妹婿張森源,囑製成黑函另候通知寄發。張攜回高雄縣旗山鎮住處,與妻林春淑(另案處理)共同製成黑函約七百件。六月廿日林雪子先行返回,同月廿三日林榮曉電話囑張森源、林春淑夫婦在南部各地寄發黑函,並於同日偕五妹婿黃哲聰同赴彰化、台中等地寄發,當晚折返台北再行寄發,嗣將剩餘反動傳單八百餘張,於各地秘密散發,另縫製藍、紅、綠三色巨幅偽國旗三面,計畫於暴亂時公開懸掛。(以文字圖畫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李宗德
起訴日期
民國67年12月2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68)諫判字第1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連續幫助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刑法(30條1項)、刑法(56條)
審理人
王雲濤(審判長)、關鴻謨(審判官)、臧家正(審判官)
書記官
林永祥
審理日期
民國68年4月1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68)覆高曉明字第00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余素貞、張森源、黃哲聰等部分聲請均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刑法(30條1項)、刑法(56條)
審理人
馬華欽(審判長)、成鼎(審判官)、施青江(審判官)、翟振萬(審判官)、胡義海(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8年5月1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8)覆高曉明字第00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林榮曉、林雪子夫婦攜帶印製叛亂文件橡皮模版一套潛台……印製叛亂文件六千餘張,製成黑函約三千件……交予四妹婿張森源,囑製成黑函,另候通知寄發……林榮曉則於同日請五妹婿黃哲聰陪同赴彰化、台中等地寄發……又自行將剩餘叛亂文件八百餘張在北部各地秘密散發,另備妥……偽國旗三面,計畫公開懸掛。(以文字圖畫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鄭為元(國防部副部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8年5月2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暫無資料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吳為擴大組織在東京結識被告林榮曉林雪子夫婦誘惑參與叛亂共同製作反動傳單以抄錄我國內電話簿所載用戶為對象陸續向國內寄發復於六十七年五月指使林氏夫婦攜帶偽組織印信等物返台爭取擴充組織印製傳單散發黑函等工作林抵台後即嗾使其姻親張森源黃哲聰等參與協助在台灣各地投寄反動傳單及暴亂黑函(以文字圖畫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馬紀壯(總統府秘書長)、馮啟聰(總統府參軍長)、張祖詒(總統府副秘書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8年5月2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暫無資料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經國(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8年5月2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8)台統(二)忠字第005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馮啟聰(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8年5月2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8)覆高曉明字第00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余素貞、張森源、黃哲聰等部分聲請均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刑法(30條1項)、刑法(56條)
審理人
馬華欽(審判長)、成鼎(審判官)、施青江(審判官)、翟振萬(審判官)、胡義海(審判官)
書記官
鮑亦範
審理日期
民國68年5月2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8)曉明字第126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宋長志(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8年5月25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68)諫判字第001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連續幫助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刑法(30條1項)、刑法(56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林永祥
終審日期
民國68年5月28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