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檢索
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濟寧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書字號
(67)警檢訴字第381號
原始職業
陸軍總司令部看守所代監執行人犯
被起訴時年齡
24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因逃亡罪在陸軍總司令部看守所代監執行時,於66年6月1日晚間在監房內用原子筆在六張信紙上書寫「毛主席是最成功的人民領導者」、「中華人民共和國萬歲」等歌頌毛匪及匪偽政權之荒謬文字,復以棉繩將紙條串連繫上石頭,自監房窗口投擲到樓下戒護鐵門附近。(以文字圖畫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毛春延
起訴日期
民國67年8月1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67)諫判字第3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累犯,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刑法(47條)、刑法(59條)
審理人
沈志純(審判官)
書記官
張雄英
審理日期
民國67年9月20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67)諫判字第3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累犯,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刑法(47條)、刑法(59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張雄英
終審日期
民國67年10月2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