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檢索
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臺東縣
畢業學校
政治大學邊政系畢業
起訴書字號
(67)警檢訴字第393號
原始職業
被起訴時年齡
42歲
被控犯行描述

參加「台灣自由民國」叛亂組織,數度集合共同研商叛亂活動(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李宗德
起訴日期
民國67年12月2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68)諫判字第1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審理人
關鴻謨(審判長)、傅國光(審判官)、臧家正(審判官)
書記官
張雄英
審理日期
民國68年4月16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68)諫判字第001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張雄英
終審日期
民國68年4月27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