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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臺東縣
畢業學校
台東女中畢業
起訴書字號
(67)警檢訴字第393號
原始職業
台東市市民代表
被起訴時年齡
36歲
被控犯行描述

參加「台灣自由民國」叛亂組織,數度集合共同研商叛亂活動(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李宗德
起訴日期
民國67年12月2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68)諫判字第1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審理人
關鴻謨(審判長)、傅國光(審判官)、臧家正(審判官)
書記官
張雄英
審理日期
民國68年4月1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68)覆普曉明字第2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莊勳、黃宗禮、潘松雄、高金子、劉慶榮、許金看部分,聲請均駁回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審理人
成鼎(審判長)、李容讓(審判官)、翟振萬(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8年5月1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8)覆普曉明字第2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吸收參加「台灣自由民國革命委員會」叛亂組織,曾數度參與商議暴亂行動(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鄭為元(國防部副部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8年5月2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暫無資料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吸收參加「台灣自由民國革命委員會」叛亂組織,參與聚會討論暴亂進行計畫及實施步驟(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馬紀壯(總統府秘書長)、馮啟聰(總統府參軍長)、張祖詒(總統府副秘書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8年5月2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暫無資料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經國(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8年5月2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8)台統(二)忠字第005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馮啟聰(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8年5月2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8)覆普曉明字第2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莊勳、黃宗禮、潘松雄、高金子、劉慶榮、許金看部分,聲請均駁回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審理人
成鼎(審判長)、李容讓(審判官)、翟振萬(審判官)
書記官
鮑亦範
審理日期
民國68年5月2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8)曉明字第126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鄧文莊(國防部軍法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8年5月25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68)諫判字第1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張雄英
終審日期
民國68年5月28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