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67)警檢訴字第394號
原始職業
商
被起訴時年齡
32歲
被控犯行描述
林榮曉、林雪子夫婦攜帶印製反動傳單橡皮模版一套潛台,在台北市林森北路月球賓館及臨沂街一號八樓住處,印製反動傳單一萬餘張,製成黑函約三千件,并將反動傳單二千張交予四妹婿張森源,囑製成黑函另候通知寄發。張攜回高雄縣旗山鎮住處,與妻林春淑(另案處理)共同製成黑函約七百件。六月廿日林雪子先行返日,同月廿三日林榮曉電話囑張森源、林春淑夫婦在南部各地寄發黑函,並於同日偕五妹婿黃哲聰同赴彰化、台中等地寄發,當晚折返台北再行寄發,嗣將剩餘反動傳單八百餘張,於各地秘密散發,另縫製藍、紅、綠三色巨幅偽國旗三面,計畫於暴亂時公開懸掛。(以文字圖畫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李宗德
起訴日期
民國67年12月2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暫無資料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吳(春發)為擴大組織在東京結識被告林榮曉林雪子夫婦誘惑參與叛亂共同製作反動傳單以抄錄我國內電話簿所載用戶為對象陸續向國內寄發復於六十七年五月指使林氏夫婦攜帶偽組織印信等物返台爭取擴充組織印製傳單散發黑函等工作林抵台後即嗾使其姻親張森源黃哲聰等參與協助在台灣各地投寄反動傳單及暴亂黑函(以文字圖畫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8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