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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臺中市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書字號
(69)偵字第4489號、(69)偵字第4581號、(69)偵字第4674號
原始職業
被起訴時年齡
34歲
被控犯行描述

參加上述暴行事件,手持火把,附和隨行(其他)

所犯法條及條次
陸海空軍刑法(72條0項3款)、刑法(136條1項)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鄭玉燦
起訴日期
民國69年1月3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69)訴字第923號、(69)訴字第93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多眾集合為暴行脅迫附和隨行

累犯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1年4月、褫奪公權 1年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陸海空軍刑法(72條0項3款)、刑法(55條)、刑法(47條)
審理人
陳聯歡(審判長推事)、鄭三源(推事)、蔡秀雄(推事)
書記官
李火龍
審理日期
民國69年6月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9)重上訴字第13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除邱明強、洪裕發部份外,均撤銷

多眾集合為暴行脅迫附和隨行

累犯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1年2月、褫奪公權 1年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自為判決,有改判
所犯法條及條次
陸海空軍刑法(72條0項3款)、刑法(55條)、刑法(47條)
審理人
陳培基(審判長推事)、張木賢(推事)、黃金瑞(推事)
書記官
陳陽明
審理日期
民國69年8月11日
審理機關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69)重上訴字第13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除邱明強、洪裕發部份外,均撤銷

多眾集合為暴行脅迫附和隨行

累犯

所犯法條及條次
陸海空軍刑法(72條0項3款)、刑法(55條)、刑法(47條)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1年2月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陳陽明
終審日期
民國69年8月11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