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69)少偵字第132號
原始職業
工
被起訴時年齡
17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正值涉嫌叛亂之黃信介、施明德等,在該處未經主管機關核准,公然聚眾非法遊行,作煽惑性之演講,企圖製造暴行脅迫事件,竟明知其為非法,仍隨同暴徒參加遊行,並於聽到指揮之暴徒喊「衝」、「打」時,率先在前猛衝憲警之警戒線,並以鵝卵石向依法執行職務之憲警人員投擲,以助暴行聲勢(其他)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陳德
起訴日期
民國69年3月3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9)訴字第923號、(69)訴字第93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對於上官、哨兵以外之軍人,當執行職務時為暴行
緩刑叁年
緩刑期中付保護管束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1年6月
財產沒收
無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陸海空軍刑法(70條)、刑法(74條0項1款)、刑法(55條)
書記官
李火龍
審理日期
民國69年6月2日
審理機關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69)訴字第0923、093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對於上官、哨兵以外之軍人,當執行職務時為暴行
緩刑叁年
緩刑期中付保護管束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陸海空軍刑法(70條)、刑法(74條0項1款)、刑法(55條)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1年6月
財產沒收
無
書記官
李火龍
終審日期
民國69年6月2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