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69)偵字第4489號、(69)偵字第4581號、(69)偵字第4674號
原始職業
商
被起訴時年齡
43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在暴行事件中,身披三色彩帶及紅布名條,在前領導遊行並當眾演講,指揮暴徒以石頭及拳頭攻擊憲警。(其他)
又自六十二年起,未受允准且無正當理由而持有軍用白朗寧手槍一枝、槍彈兩粒(其他)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鄭玉燦
起訴日期
民國69年3月3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9)訴字第923號、(69)訴字第936號
公訴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多眾集合為暴行脅迫指揮他人
未受允准而持有軍用槍枝子彈而無正當理由
同案被告
財產沒收
無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陸海空軍刑法(72條0項2款)、刑法(55條)、刑法(186條)
書記官
李火龍
審理日期
民國69年6月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9)重上訴字第132號
公訴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除邱明強、洪裕發部份外,均撤銷
多眾集合為暴行脅迫,率先助勢
未受允准而持有軍用槍枝子彈而無正當理由
同案被告
財產沒收
無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自為判決,有改判
所犯法條及條次
陸海空軍刑法(72條0項2款)、刑法(55條)、刑法(186條)
書記官
陳陽明
審理日期
民國69年8月1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9)台上字第385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上訴駁回
財產沒收
無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陸海空軍刑法(72條0項2款)、刑法(55條)、刑法(186條)
書記官
洪碧槙
審理日期
民國69年10月28日
審理機關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69)重上訴字第0132號
公訴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除邱明強、洪裕發部份外,均撤銷
多衆集合為暴行脅迫,率先助勢
未受允准而持有軍用槍枝子彈而無正當理由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陸海空軍刑法(72條0項2款)、刑法(55條)、刑法(186條)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4年
財產沒收
無
書記官
陳陽明
終審日期
民國69年10月28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