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69)偵字第4489號、(69)偵字第4581號、(69)偵字第4674號
原始職業
商
被起訴時年齡
43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自台中市邀約蔡垂和等暴徒,並攜帶滅火器、擴音器等物,前往高雄市參加暴行事件。當晚身披三色彩帶、紅布名條帶隊遊行示威,沿途以哨子指揮暴徒。又將李明憲交其保管之憲兵所遺留軍用防毒面具一具當場予以毀棄(其他)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鄭玉燦
起訴日期
民國69年3月3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9)訴字第923號、(69)訴字第93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多眾集合為暴行脅迫指揮他人
毀棄軍用物品
同案被告
財產沒收
無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陸海空軍刑法(72條0項2款)、刑法(55條)、刑法(105條)
書記官
李火龍
審理日期
民國69年6月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9)重上訴字第13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除邱明強、洪裕發部份外,均撤銷
多眾集合為暴行脅迫率先助勢
被訴毀棄軍用物品部份無罪
同案被告
財產沒收
無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自為判決,有改判
所犯法條及條次
陸海空軍刑法(72條0項2款)、刑法(55條)
書記官
陳陽明
審理日期
民國69年8月1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9)台上字第385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上訴駁回
財產沒收
無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陸海空軍刑法(72條0項2款)、刑法(55條)
書記官
洪碧槙
審理日期
民國69年10月28日
審理機關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69)重上訴字第013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除邱明強、洪裕發部份外,均撤銷
多眾集合為暴行脅迫率先助勢
被訴毀棄軍用物品部份無罪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陸海空軍刑法(72條0項2款)、刑法(55條)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3年6月
財產沒收
無
書記官
陳陽明
終審日期
民國69年10月28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