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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嘉義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書字號
(69)偵字第4489號、(69)偵字第4581號、(69)偵字第4674號
原始職業
被起訴時年齡
43歲
被控犯行描述

自台中市邀約蔡垂和等暴徒,並攜帶滅火器、擴音器等物,前往高雄市參加暴行事件。當晚身披三色彩帶、紅布名條帶隊遊行示威,沿途以哨子指揮暴徒。又將李明憲交其保管之憲兵所遺留軍用防毒面具一具當場予以毀棄(其他)

所犯法條及條次
刑法(136條1項)、陸海空軍刑法(70條)、陸海空軍刑法(72條0項2款)、陸海空軍刑法(105條)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鄭玉燦
起訴日期
民國69年3月3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69)訴字第923號、(69)訴字第93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多眾集合為暴行脅迫指揮他人

毀棄軍用物品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6年8月、褫奪公權 5年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陸海空軍刑法(72條0項2款)、刑法(55條)、刑法(105條)
審理人
陳聯歡(審判長推事)、鄭三源(推事)、蔡秀雄(推事)
書記官
李火龍
審理日期
民國69年6月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9)重上訴字第13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除邱明強、洪裕發部份外,均撤銷

多眾集合為暴行脅迫率先助勢

被訴毀棄軍用物品部份無罪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3年6月、褫奪公權 3年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自為判決,有改判
所犯法條及條次
陸海空軍刑法(72條0項2款)、刑法(55條)
審理人
陳培基(審判長推事)、張木賢(推事)、黃金瑞(推事)
書記官
陳陽明
審理日期
民國69年8月1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9)台上字第385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上訴駁回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3年6月、褫奪公權 3年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陸海空軍刑法(72條0項2款)、刑法(55條)
審理人
尹銘璋(審判長推事)、徐軍(推事)、張祥麟(推事)、金經昌(推事)、王文(推事)
書記官
洪碧槙
審理日期
民國69年10月28日
審理機關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69)重上訴字第013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除邱明強、洪裕發部份外,均撤銷

多眾集合為暴行脅迫率先助勢

被訴毀棄軍用物品部份無罪

所犯法條及條次
陸海空軍刑法(72條0項2款)、刑法(55條)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3年6月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陳陽明
終審日期
民國69年10月28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