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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臺南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書字號
(69)偵字第4489號、(69)偵字第4581號、(69)偵字第4674號
原始職業
被起訴時年齡
24歲
被控犯行描述

參加暴行事件,率先負責購買木棍及標語牌。出發前分給其他暴徒火把,遊行中又在指揮車上助勢(其他)

所犯法條及條次
刑法(136條1項)、陸海空軍刑法(70條)、陸海空軍刑法(72條0項2款)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鄭玉燦
起訴日期
民國69年3月3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69)訴字第923號、(69)訴字第93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多眾集合為暴行脅迫率先助勢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陸海空軍刑法(72條0項2款)、刑法(55條)
審理人
陳聯歡(審判長推事)、鄭三源(推事)、蔡秀雄(推事)
書記官
李火龍
審理日期
民國69年6月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9)重上訴字第13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除邱明強、洪裕發部份外,均撤銷

幫助多眾集合為暴行脅迫指揮他人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自為判決,有改判
所犯法條及條次
陸海空軍刑法(72條0項2款)、刑法(55條)、刑法(59條)、刑法(30條2項)
審理人
陳培基(審判長推事)、張木賢(推事)、黃金瑞(推事)
書記官
陳陽明
審理日期
民國69年8月11日
審理機關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69)重上訴字第13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除邱明強、洪裕發部份外,均撤銷

幫助多眾集合為暴行脅迫指揮他人

所犯法條及條次
陸海空軍刑法(72條0項2款)、刑法(55條)、刑法(59條)、刑法(30條2項)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陳陽明
終審日期
民國69年8月11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