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69)偵字第4489號、(69)偵字第4581號、(69)偵字第4674號
原始職業
商
被起訴時年齡
24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參加暴行事件,率先負責購買木棍及標語牌。出發前分給其他暴徒火把,遊行中又在指揮車上助勢(其他)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鄭玉燦
起訴日期
民國69年3月3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9)訴字第923號、(69)訴字第93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多眾集合為暴行脅迫率先助勢
同案被告
財產沒收
無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陸海空軍刑法(72條0項2款)、刑法(55條)
書記官
李火龍
審理日期
民國69年6月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9)重上訴字第13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除邱明強、洪裕發部份外,均撤銷
幫助多眾集合為暴行脅迫指揮他人
同案被告
財產沒收
無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自為判決,有改判
所犯法條及條次
陸海空軍刑法(72條0項2款)、刑法(55條)、刑法(59條)、刑法(30條2項)
書記官
陳陽明
審理日期
民國69年8月11日
審理機關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69)重上訴字第13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除邱明強、洪裕發部份外,均撤銷
幫助多眾集合為暴行脅迫指揮他人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陸海空軍刑法(72條0項2款)、刑法(55條)、刑法(59條)、刑法(30條2項)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10月
財產沒收
無
書記官
陳陽明
終審日期
民國69年8月11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