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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嘉義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書字號
(70)警檢聲字第042號
原始職業
計程車司機
被起訴時年齡
37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因閱讀美麗島雜誌而萌生台灣獨立思想,自民國68年至69年間經常藉駕駛計程車之機會發表叛國言論。(以文字圖畫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戒嚴法(8條2項)、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李秉鈞
起訴日期
民國70年3月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其他
審理文件字號
(70)障裁字第1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因閱讀美麗島雜誌而萌生台灣獨立要念,自民國68年至69年間經常藉駕駛計程車之機會向乘客發表「台灣必須要獨立」等言論。(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戒嚴法(8條2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1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2項)
審理人
劉岳平(審判官)
書記官
徐惠政
審理日期
民國70年3月16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70)障裁字第001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戒嚴法(8條2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1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2項)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徐惠政
終審日期
民國70年3月26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